夫妻離婚后,不直接撫養(yǎng)子女的一方,有權以適當?shù)姆绞皆谶m當?shù)臅r間探望子女。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是“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”。
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,不直接撫養(yǎng)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撫養(yǎng)的子女,或?qū)⒆优虝航踊毓餐畹臋嗬。離婚后,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(yǎng),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,各方仍要承擔和享有對子女撫養(yǎng)、教育、關心成長、探望的權利和義務,不直接撫養(yǎng)子女的一方,以適當?shù)姆绞皆谶m當?shù)臅r間探望子女,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權利的法定行為,受法律的保護。
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并非僅僅是對子女的看望,還應包括對子女的愛護、保護、教育等各方面,表現(xiàn)在對子女生活上的照顧以及學習、思想、道德品質(zhì)的教育。一旦發(fā)生探望權利糾紛時,首先的救濟方式應當是相互協(xié)商,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目的。
《婚姻法》規(guī)定:“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!庇纱丝梢姡砂选安焕谧优硇慕】怠弊鳛樘酵麢嘀兄沟奈┮环ǘɡ碛。在司法實踐中,一般認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:
1、探望權人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。
2、探望權人患有醫(yī)學上認為不宜與他人接觸或有傳染可能的疾病。
3、探望權人對子女有違法行為的,包括民事侵權和犯罪,或者教唆挑撥子女與直接撫養(yǎng)人的關系,而影響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撫養(yǎng)人的撫養(yǎng)權的。